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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未结算司法造价鉴定、争取4601.57万元权益

📌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5)豫1522民初1104号
对方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业主)
当事人**(挂靠人)
办案律师李正霞律师
案件标的额总产值17820.91万元
法律服务诉讼、造价鉴定、财产保全
案情挂靠施工,竣工后双方拒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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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原文摘录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522民初11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霞,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上,工程折价补偿款共计46015740.04元,其中包含质保金8910452.65元;178209053.04元×5%。

关于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6月28日,富邦置业公司已部分向购房人交房,物业公司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故可认定田云于当日向发包人实际交付建设工程。故对其主张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工程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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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实际施工人(当事人)借用建筑公司资质承建地产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2021年6月28日工程实际交付开发商,2022年6月7日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含税经核算总产值17820.91万元,开发商已付工程款13219.33万元,欠付4601.57万元(含质保金891.05万元)。双方对几十项施工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对20余项争议工程量逐项甄别扣减,对可竞争费用下浮7%,判决开发商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及质保金、利息。


💡 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挂靠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备案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计价做折价补偿。案件涉及20余项鉴定争议项,大量隐蔽工程、变更项无签证,依靠监理日志、现场勘验、图纸等证据争取四千余万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实际控制人承担人格混同连带责任,因缺少财务混同证据未获法院支持。挂靠项目一定要完整留存监理日志、现场资料,结算僵局下,申请司法鉴定是重要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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