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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 + 审计结算总产值4016.83万📌 案件基本信息案号: (2025) 苏 0115 民初 7472 号 📜 判决书原文摘录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霞,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 979383.43 元及利息(以979383.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案情简介王某某承接A公司安置房土建、安装工程,属于违法转包施工。项目2014年12月开工,2018年7月竣工验收。经政府审计,王某某土建审核造价3717.58万元、安装审核造价299.24万元,合计总产值4016.83万元。双方就管理费、税金、融资利息、临设分摊等扣款分歧巨大,A公司主张已付款3811.91万元。王某某起诉主张欠付409.67万元,多次协商无果,遂委托律师起诉维权。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129.21万元。 💡 律师点评本案为安置房违法转包纠纷,审计确认施工总产值4016.83万元。法院依据双方签字结算单,认可7%管理费、税金、融资利息等扣款,认定已付款3811.91万元,判决A公司支付97.94万元工程款。B公司在欠付129.21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提示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承诺书法律效力高,签署时务必审慎核对各类扣减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