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书原文摘录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鄂 0104 民初 14385 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霞,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颖,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上所述,怡置星耀公司总计应付157465152.13元,总计已支付127811110.32元,还应支付29654046.81元;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量保修期起算日第2个周年……


📋 案情简介
2022年某某建设承接硚口工贸项目总承包,合同包干含税16007.26万元。2024年11月30日工程竣工,12月19日完成竣工验收,2025年4月10日完成工程移交。双方对备案用《造价编审确认表》效力、签证、赶工、工期损失、材料调差、各类扣减存在巨大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最终认定结算总价15746.52万元,开发商已付12781.11万元。3%质保金472.40万元因质保期尚未届满暂不予支付,判令开发商支付2493.01万元及利息;某某建设在2007.13万元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工期、堵门补偿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驳回开发商全部反诉。
💡 律师点评
本案典型地产总包结算纠纷,案涉1.6亿规模工程,备案造价确认表有配套承诺函,法院认定仅用于竣工备案,不作为结算依据,依靠司法鉴定厘清十余项争议。虽然合同约定索赔需7日内书面提交,法院结合会议纪要等证据,酌定支持工期延长、赶工、堵门合计494.80万元损失。实务提示:窝工、赶工补偿属于违约损失,不纳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法院直接认定开票为前置付款条件;开发商1340.70万工期违约金反诉全部未获法院支持。